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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国乌鲁木齐城市绿化区规划与建设相关法律制度

中国报告网(www.chinabaogao.com)讯:

      我国绿化行业市场现状,我国绿化市场调查分析,绿化行业市场战略咨询报告请参考《 2013年中国绿化行业市场调研报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指标,不得低于城市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的项目建设,不得侵占绿化用地。

      在城市中心区危旧房改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拆迁后,应当根据绿化用地需要,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绿化建设。

      城市中心区违章建筑拆除后,腾出的土地应当优先实施绿化建设。

      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城市绿化。

      第十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的绿地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

      (一)园林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二)公园绿地中的绿化用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三)水库周围和铁路两侧的绿化带合计宽度不得低于三十米;干渠每侧绿化带宽度应达到五至十米;

      (四)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区和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按前款第(四)项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标准但确需建设的,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绿化。

      第十四条 绿化建设补偿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化建设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城市绿化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计达不到标准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资金预算中应当包括绿化建设费,比例应占基建总投资的百分之三(不包括设备购置费)。绿化用地的征收与建设用地征收同步进行。

      第十八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的单位不得违反资质标准承揽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化工程进行核实。附属绿化工程不符合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出具核实文件。

      第二十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建设应体现地方特色,选用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经济合理、节水耐旱的植物种类,注重植物生态习性、种植形式和植物群落的多样性、合理性,充分利用建筑墙体、屋顶和桥体等绿化条件,大力发展立体绿化。

      城市公园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第二十一条 铺设通讯电缆、输电、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线设施,影响城市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前与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保护和恢复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等。

      (二)生产绿地,是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等圃地。

      (三)防护绿地,是指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四)附属绿地,是指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五)其他绿地,是指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本条例所称绿化设施,是指绿地中供人游览、观赏、休憩的各类构筑物,以及用于绿化养护管理的各种辅助设施。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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