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2016-2017年中国化肥行业管理体制、法律法规及政策。化肥行业竞争比较充分,目前在国内的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同时还受到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职能部门对化肥产品质量以及流通市场秩序进行监测管理。
参考《2017-2022年中国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业发展态势及十三五发展态势预测报告》
1、行业定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化肥行业制造业(C)中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化肥行业为制造业(C),细分行业为专用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中的复混肥料制造(C2624)。
2、行业主管部门
化肥行业竞争比较充分,目前在国内的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同时还受到国家发改委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管理,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职能部门对化肥产品质量以及流通市场秩序进行监测管理。
化肥行业的行业协会为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全国氮肥工业协会和磷肥工业协会,分别负责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参与制定、修订行业内各类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管理办法等技术性法规,并组织贯彻实施和检查等;组织调查和讨论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向政府提出相应政策和措施建议;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基础工作;开展行业统计,收集、调查、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受政府委托参与制订本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有关产业政策、法规建议等。
3、行业经营管理体制
根据国家质监总局《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总局 2010 年 90 号公告),化肥属于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需取得国家质监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另据农业部 2000 年 6 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 32 号),肥料生产者需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肥料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销售和市场宣传。
化肥经营方面,2009 年 1 月 24 日发改委、财政部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化肥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68 号),决定取消化肥价格限制政策,自 2009 年 1 月 25 日起,将国产化肥出厂价格、除钾肥外的进口化肥港口交货价格由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化肥批发、零售价格继续实行市场调节价。取消对已放开的化肥出厂价格实行提价申报、调价备案、最高限价以及对化肥流通环节价格实行差率控制等各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2009 年 8月 24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9〕31 号),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允许具备条件的各种所有制及组织类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进入化肥流通领域。
4、行业标准及认证
农业部有 4 项针对水溶肥的行业标准,包括:大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107-2010)、微量元素水溶肥料(NY 1428-2010)、含氨基酸水溶肥料(NY 1429-2010)、含腐植酸水溶性肥料(NY 1106-2010)。这四项标准都是 2010 年 12月发布,2011 年 2 月开始执行,是对 2006 年发布的旧标准的修订和代替。新标准对各项技术指标、试验和检测方法做出了强制要求:严格限制水溶肥的水不溶物的含量,规定用于滴灌的水溶肥的水不溶物达到 5%以下;对水溶肥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和重金属成份规定了相应指标;并要求控制缩二脲,推广使用硝态氮。
2013年6月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制订的水溶性肥料化工行业标准(HG/T4365-2012)开始执行,该标准属推荐性标准,与农业部的 4 项行业标准相比,不同点在于将固液水溶肥的水不溶物比例降低到 0.5%以下,同时对产品包装标识进一步细化,要求标明不同形态的养分含量、来源,强调微量养分为螯合态时,应标明螯合剂名称和螯合分数等。
复混(合)肥目前适用的产品标准主要有:复混肥料(复合肥料)(GB 15063-2009)、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 18877-2002)、缓释肥料(GB-T 23348-2009)和缓控释肥料(HG-T 3931-2007)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我国水溶肥、复混肥制造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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