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根据《种子法》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即: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工作,农业部种子管理局为国家种子管理机构;地方种子管理机构为隶属于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省、市级种子(总)站。具体种业管理体制如下图所示:
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地方种子管理机构以及中国种子协会的职责如下表:
2、主要法规和产业政策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种子行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种子行业的法律监管和法制建设也逐步完善,目前已形成了种质资源保护、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等多项法律法规,已初步形成种子行业的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为种子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种子行业现在施行的法律法规主要有:
种子是种植业的基础,种子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国家的粮食生产和粮食安全,因此国家对于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推广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种子法》规定:经过农业部授予的植物新品种权可以获得法律的保护;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必须通过国家级或省级的审定,通过审定的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未经审定的品种不得发布广告、经营和推广。
(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为加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规范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秩序,我国采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对申请领取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3)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
根据《种子法》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内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
(4)品种审定制度
根据《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通过国家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5)行业主要产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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