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的通知

林生规〔201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见附件)已经我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附件

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管理规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全面规范境外引进林草种子、苗木(以下简称“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工作,提高检疫审批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统一性,有效防范外来有害生物入侵,保障国土生态安全、经济贸易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

        本规范所称林草种子、苗木,是指林木和草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苗、花、根、茎、叶、芽、籽粒、果实等。

        本规范规定了林草引种检疫审批的风险评估程序和方法,适用于引进境外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风险程度的确定,不适用于科研、展览引进,以及政府、团体、科研、教学部门交流、交换引进等情形,也不适用于引进转基因类、带土类林草种子、苗木风险程度的确定。

        二、评估程序和方法

        (一)基本要求。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见附1),应当根据风险评估对象,选择3名以上专家独立进行风险评估。承担单位可根据需要,聘请外单位专家承担风险评估工作。承担单位应当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负责。

        实施风险评估的专家(以下简称“风险评估专家”)在开展风险评估时,应当依次开展预评估、风险评估、结果评定、建议提出和风险评估技术报告编写工作。

        (二)预评估。风险评估专家应当广泛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信息,分析确定评估对象是否符合风险评估条件。出现以下情形的,应当停止风险评估。

        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林业市场分析报告-产业运营现状与发展规划研究

        1.现有信息不足以支撑评估的,可停止风险评估,但需向委托风险评估的林草引种检疫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反馈情况,由审批机构通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若申请人能够补充相关材料并达到评估要求,在申请人提交补充材料后应当再按程序开展评估;若申请人不能够提供足以支撑评估的材料,可停止风险评估或者向审批机构提出实施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等建议;

        2.经风险评估专家评估,拟引进种类为国际重大有害植物,或者可携带国际重大有害生物的,风险评估专家可停止风险评估,直接提出禁止引进的建议,并详细说明有关理由和依据;

        3.评估过程中发现存在拟引进种类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林草引种检疫范围的、国家禁止引进的种类,以及已开展过风险评估且经风险评估专家审查有效等情形的;

        4.其他需停止风险评估的情形。

        (三)风险评估。针对某一种(类)引进的林草种子、苗木,采用定性方法分析评估对象,识别风险源,提出风险评估指标;采取定量方法量化各评估指标,并运用层次分析法,构建境外林草引种检疫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立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模型和综合评定方法,计算综合风险评估值(R),经评定后得出风险评估结果。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见附2。

        (四)结果评定。

        按照附2计算出拟引种林草的风险评估值(R)。根据R值将风险评估结果划分为4个风险等级,即特别危险、高度危险、中度危险、低度危险。

        (五)建议提出。风险评估专家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得出的风险等级,提出境外林草种子、苗木的引进建议和相关管理建议。

        1.特别危险。建议禁止引进。

        2.高度危险。建议原则上不允许引进。若拟引进种类为生产上确需引进的,可向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国外引种地检疫评审措施;

        ——少量引进(一般为10株或者相当于10株以内的数量);

        ——实施不分散种植的隔离种植措施;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实施全程监管的措施;

        ——其他建议。

        3.中度危险。建议引进。可向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实施全部隔离试种措施;

        ——按照国家规定的隔离试种期限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提出延长隔离试种的建议;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议。

        4.低度危险。建议引进。可向审批机构提出以下2种以上的管理措施建议。

        ——按照国家规定的隔离试种期限进行隔离试种,或者提出延长隔离试种的建议;

        ——林业植物检疫机构实施监管的措施,以及引进后一旦发生疫情的除治和根除措施;

        ——其他建议。

        (六)风险评估技术报告编写。风险评估专家在完成上述评估工作后,需编写风险评估技术报告。

        三、评估结果处理

        风险评估的承担单位在收到风险评估专家提交的风险评估技术报告后,应当对每个专家的风险评估技术报告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承担单位的最终风险评估报告,报委托开展风险评估的审批机构。风险评估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摘要、基本情况介绍、预评估、风险评估、结论和参考文献等部分。风险评估报告格式参见附3。

        四、附则

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

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承担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承担单位应当为专门从事森林保护或者植物保护研究、教学等工作的单位。

        二、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承担单位应当具有5名以上从事森林昆虫学、森林病理学、植物学等研究(教学)方面的研究员(教授),并建立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可聘请外单位专家。

        三、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承担单位应当配备有1—2名负责开展风险评估事宜的工作人员。

        附2

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及说明

        一、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


        表1 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表


注:1.国家确定的单次引进数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引进林草种子、苗木检疫审批与监管办法》中确定的单次引进数量。

        2.“归类赋值”指根据确定的类别进行赋值,如“高、中、低”三个等级,选取其中一个等级赋值。“逐项赋值”指对“子指标层”的每一项指标进行赋值。

        3.风险评估中,对于“拟引进种类携带有害生物风险(P2)”中P21、P22和P23值的判断,风险评估专家应当根据拟引进种子、苗木可携带有害生物情况,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这些有害生物的风险程度单独进行评估,经评估后给出P21、P22和P23的值。

        二、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量化计算公式

        附3

        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报告格式

        1 摘要

        2 背景

        需准确说明境外林草引种检疫审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包括申请评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方式,拟评估植物的中文名与拉丁学名、引进数量、引种地、输出国、引进类型、引进用途、入境口岸等情况。

        3 预评估

        在广泛收集相关信息、资料和数据基础上,分析确定评估对象是否符合风险评估条件。

        4 风险评估

        4.1定性分析

        4.1.1拟引进种类成为有害植物的风险分析

        4.1.2拟引进种类携带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

        根据收集和掌握拟引进种子、苗木可携带有害生物的情况,采取定性或定量的方法,对有害生物的风险程度单独进行评估,为“拟引进种类携带有害生物风险(P2)”中P21、P22和P23的赋值提供依据。

        4.1.3拟引进种类引进状况的风险分析

        4.1.4检疫管理状况风险分析

        4.2定量分析

        根据境外林草引种风险评估指标体系表,进行量化赋分,并计算出林草引种风险评估值(R),评定出风险等级。

        5 结论与建议

        提出明确的风险评估结果及管理措施建议。

资料来源:林草局网站,观研天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更多好文每日分享,欢迎关注公众号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

我国及部分省市农产品批发行业相关政策: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我国及部分省市农产品批发行业相关政策: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

为促进农产品批发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发布《关于加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承接农技示范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动物免疫和驱虫、农业市场信息发布、农民培训等公益性服务。

2025年11月0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蛋鸡养殖行业相关政策:大力推进育制种智能化

我国及部分省市蛋鸡养殖行业相关政策:大力推进育制种智能化

为促进蛋鸡养殖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9月农业农村部办公厅等发布《养殖业节粮行动实施方案》支持培育饲料转化率高、节粮性能突出、综合性状优良的畜禽水产新品种(配套系)。加快培育推广高蛋白玉米等饲用作物品种。支持国家畜禽核心育种场、良种扩繁场和核心种公畜站,强化水产原良种场建设。

2025年10月2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环境污染治理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及部分省市环境污染治理行业相关政策: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环境污染治理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环境污染治理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广西发布的《广西生态环境与大健康暨宜居康寿品牌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海南省发布的《海南省关于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25年10月2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饲料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广精准饲料配方技术体系

我国及部分省市生物饲料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广精准饲料配方技术体系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生物饲料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生物饲料行业稳定发展,比如广东省发布的《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云南省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

2025年10月2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稳步提升养殖水产品供应能力

我国及部分省市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稳步提升养殖水产品供应能力

为了进一步推动养殖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4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养殖业节粮行动实施方案》,提出推进传统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集成应用池塘养殖多功能智能化设备、生态养殖管理系统及装备技术。推广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工厂化循环水、室内鱼菜共生等设施养殖模式,稳步提升养殖水产品供应能力。

2025年10月0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粮食仓储行业相关政策: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

我国及部分省市粮食仓储行业相关政策:优化粮食仓储设施布局

为了进一步推动粮食仓储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6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等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大力支持粮食安全战略,强化粮棉油等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种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现代设施农业建设、盐碱地综合利用等领域金融服务。

2025年09月1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水果零售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进水果等优势特色产业标准研制进程

我国及部分省市水果零售行业相关政策:加快推进水果等优势特色产业标准研制进程

为了进一步推动水果零售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7月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部门等发布《促进农产品消费实施方案》制定一批地理标志水果质量分级标准。大力推广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准,推动实现优质优价。

2025年09月15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水产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稳步提升养殖水产品供应能力

我国及部分省市水产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稳步提升养殖水产品供应能力

为了进一步推动水产养殖行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5年7月农业农村部等发布《关于稳步推进稻渔综合种养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支持以丰产优质、抗病抗逆为目标性状的水稻品种和以适应浅水环境、速生、抗病抗逆为目标性状的水产品种培育,加快育繁推一体商业化水产育种体系建设。

2025年09月11日
微信客服
微信客服二维码
微信扫码咨询客服
QQ客服
电话客服

咨询热线

400-007-6266
010-86223221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