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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发布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起草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附件:1.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 

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

        本次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种为家养畜禽并包括其杂交后代。

        一、传统畜禽

        (一)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含家猪与野猪杂交后代)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三)绵羊、山羊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四)马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驴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骆驼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兔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八)家禽

        鸡、鸭、鹅、火鸡、鸽、鹌鹑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及配套系,引入品种及配套系。

        二、特种畜禽

        (一)梅花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二)马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三)驯鹿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四)羊驼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五)珍珠鸡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六)雉鸡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七)鹧鸪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八)绿头鸭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九)鸵鸟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水貂(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一)银狐(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二)蓝狐(非食用)

        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十三)貉(非食用)

        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引入品种。

        2.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关于《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必要性和依据

        《畜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殖、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畜禽遗传资源的调查工作,发布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状况报告,公布经国务院批准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制订《目录》,是落实《决定》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明确《畜牧法》适用范围,对于规范畜牧业监督管理工作,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利用与产业发展的关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订过程和主要内容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后,我部在两次全国性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和摸清遗传资源家底基础上,加快了《目录》制订工作,征求了36个中央部门、31个省级人民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相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产业界等专家学者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形成《目录》。《目录》包括家养的传统畜禽和特种畜禽共31个种,基本实现了家养畜禽应列尽列。

        (一)传统畜禽18种。猪、普通牛、瘤牛、水牛、牦牛、大额牛、绵羊、山羊、马、驴、骆驼、兔、鸡、鸭、鹅、火鸡、鸽、鹌鹑等。

        (二)特种畜禽13种。梅花鹿、马鹿、驯鹿、羊驼、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

        三、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目录》制订的原则。畜禽是指经过人类长期驯化和选育而成的家养动物,具有一定群体规模和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种群可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繁衍,与野生种群有本质区别,为人类提供肉、蛋、奶、毛皮、纤维、药材等产品,或满足役用、运动等需要。其中哺乳纲的为家畜,鸟纲的为家禽。在《目录》制订过程中,立足我国畜禽养殖实际,严格掌握以下四个原则。一是坚持科学,列入《目录》的畜禽必须经过长期人工饲养驯化,有稳定的人工选择经济性状;二是突出安全,优先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态安全;三是尊重民族习惯,考虑多民族生产生活需要和传统文化等因素;四是与国际接轨,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和国际惯例等。

        (二)关于特种畜禽。本《目录》列入的特种畜禽,是指除传统畜禽以外的畜禽,主要有:梅花鹿,其养殖历史悠久,已经形成完善的产业体系;马鹿,其在新疆、甘肃、宁夏和内蒙古等西部少数民族地区有传统饲养习惯;驯鹿,主要分布在内蒙古根河市及其周边地区,是鄂温克族重要的生产生活资料;羊驼,为引入品种,驯养历史悠久,用途多样;珍珠鸡、雉鸡、鹧鸪、绿头鸭、鸵鸟(包括非洲鸵鸟、美洲鸵鸟、澳洲鸵鸟(鸸鹋))等,多为国外引进品种,养殖技术成熟;水貂、银狐、蓝狐、貉等毛皮动物,我国已经培育出适宜家养的品种,主要用于毛皮加工和产品出口,非食用。

        (三)关于《目录》畜禽“种”与品种的关系。《目录》中所列31种畜禽隶属于动物分类学中“种”范畴,类型相对固定。在“种”的基础上经过长期人工选育和改良,形成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生产性能不同的品种,品种数量随着育种创新、国外引进不断变化。畜禽品种要经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鉴定,包括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进品种。

        (四)关于《目录》畜禽与陆生野生动物的关系。《目录》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配套目录,也是《畜牧法》明确要求制订的配套目录,有明确的法律边界和严格的科学边界。列入《目录》的畜禽,适用《畜牧法》,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管理。《目录》所列物种的野外种群,以及《目录》之外的陆生野生动物,适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由林业和草原部门管理。

        (五)关于狗。随着人类文明进步和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及偏爱,狗已从传统家畜“特化”为伴侣动物,国际上普遍不作为畜禽,我国不宜列入畜禽管理。
        
        本《目录》由农业农村部负责解释。在《目录》实施过程中,确有需要调整的,由农业农村部根据实际情况,经认真评估论证报国务院批准。

资料来源:农业农村部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畜禽养殖市场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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