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者利用自有设施设备自行配制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供自有养殖动物使用的,应遵守本规定。
二、养殖者对自配料生产过程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接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养殖者不得对外提供其生产的自配料,不得以代加工、租赁设施设备等方式对外提供饲料产品或配制服务。
四、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应遵守我部公布的有关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限制性使用规定,除当地有传统使用习惯的天然植物原料(不包括药用植物)及农副产品外,不得使用我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自配料。
五、自配料生产中使用的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浓缩饲料应为合法饲料生产企业的合格产品,并按其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
六、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应遵守我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 安全使用规范》有关规定,不得在自配料中超出适用动物范围和最高限量使用饲料添加剂。
七、除我部允许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外,自配料中不得添加兽药。养殖者为防治动物疾病,需要通过混饲给药方式使用兽药的,要严格按照兽 药使用规定及法定兽药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兽医处方购买使用,要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
八、养殖者生产自配料应当严格遵守我部有关禁止性规定,严禁在自配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禁用物质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九、自配料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应当与农药、化肥、化工有毒产品以及有可能危害饲料产品安全与养殖动物健康的物质等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污染。
十、用于生产反刍动物自配料的设施设备不得与其他动物自配料生产设施设备共用。反刍动物饲料不得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十一、自配料产品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的质量安全规定,质量安全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养殖中使用。
十二、养殖者不得委托饲料生产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生产含有兽药(我部公布的可在商品饲料和养殖过程中使用的抗球虫和中药类兽药除外)的饲料产品
十三、发现养殖者生产自配料违反上述规定的,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自配料生产活动,并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发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规定自起施行。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畜禽养殖市场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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