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经国务院同意,十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农渔发〔2019〕1号)有关部署,保障养殖生产者合法权益、促进养殖水产品稳产保供,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养殖水域、滩涂是水产养殖业的基本生产资料,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依法确立水产养殖生产者享有水域滩涂养殖权的法定程序。加快推进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是渔业领域落实党的“三农”政策和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的具体体现,是落实当前中央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促进农产品稳产保供有关要求的重要支撑,也是《渔业法》赋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渔业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关系着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加大发证登记工作力度,确保2020年底,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实现规划全覆盖,全面完成已颁布规划的县(区、市)的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做到应发尽发;到2022年底,全面完成全国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实现发证登记全覆盖。
二、强化规划引领,完善规划编制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是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的重要依据。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大纲〉的通知》(农渔发〔2016〕39号)、《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8〕17号)要求,加快省、市、县三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发布进度。各地要不断提高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水平,已经编制发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但不符合相关编制要求的,或者超越法律法规之外盲目扩大禁养区的,应按照程序进行修订后重新公布。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一采用地理信息系统空间数据处理及地图制作软件(推荐软件使用Arcgis,坐标系使用CGCS 2000),制作矢量化规划图件,提高规划编制的信息化水平。
三、严格发证程序,加快发证进度
各地要依法履职尽责,严格按照《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加快开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工作。对符合发证登记条件的申请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发证登记手续,也不得超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附加任何条件。不应将其他证书作为申领《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称“养殖证”)的前置条件。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公告第1408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新版〈水域滩涂养殖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渔〔2010〕92号)有关要求,使用“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中“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规范申请、公示、登记、延展、变更、注销等程序,不断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和行政审批效率。各地必须把养殖证真正发到养殖权人手中,不能以统一保管等名义扣留、延缓发放养殖证,杜绝“抽屉证”“系统证”等违规行为。养殖证不能设置年检,应依法及时办理养殖证的期限延展,维持水域滩涂养殖权长期稳定。
四、加强执法检查,严肃工作纪律
各地要持续加强《渔业法》《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等法律规章的普法宣传,积极主动向水产养殖生产者宣传发证登记对于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性,引导水产养殖生产者限期主动申请发证登记。要加强养殖证执法检查,对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行为,依法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及时公布养殖证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震慑非法养殖行为。对因公共利益需要退出的水产养殖,当地人民政府要依法给予补偿,妥善安置养殖渔民的生产生活。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动将规划编制发布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对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未能完成目标任务或进展缓慢的地区,视情况采取约谈、函询、追责问责等措施督促整改。我部已将规划编制和发证登记工作纳入农业农村部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并将定期调度各省规划编制情况及“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系统”的发证登记情况,公布工作进展,年底前我部将对相关工作进行考核,有关结果通报省级人民政府。
请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组织填写《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和2),以纸质版和电子版形式报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同时以省为单位报送各级规划发布文件、规划文本、图件和编制说明的电子版材料(光盘)。
农业农村部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畜禽养殖市场分析报告-市场深度调研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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