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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国农资流通行业的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行业的主管部门及监管体制

        农资产品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农资市场是否有序经营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能否健康发展及农民能否有效增收。因此,对农资产品流通的监管是新时期“三农”工作的重要环节。

        (1)主要管理部门

        目前,农资流通行业的主要管理部门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及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监督管理。

        (2)行业自律组织

        所处行业的协会组织为为中国农资流通协会(ChinaAgriculturalMeansofProductionAssociation)。中国农资流通协会成立于1992年,它是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主管、由全国从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的企、事业单位和相关部门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农资行业社团组织。

        2、行业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

        (1)行业相关政策

        我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始终把农业发展放在发展国民经济极其重要的位置。农资产品是重要的农业投入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重要物资保障和基础。2004年以来,中央1号文件连续十五年均围绕“三农”问题开展。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加强农产品流通市场体系,积极发展创新流通方式以及完善提高农产品物流建设与流通效率。2015-2020年中央1号相关政策文件和内容具体如下表所示:

年份

政策文件

相关内容

2015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

加快全国农产品市场体系转型升级,着力加强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健全交易制度。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加大重要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

2016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推动公益性农产品市场建设。支持农产品营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降低农产品物流成本行动。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

2017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的若干意见

深入推进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促进农业节本增效。支持农产品电商平台和乡村电商服务站点建设。完善全国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支持农技推广人员与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合作。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增强为农服务能力。

2018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

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农技推广融合发展机制,允许农技人员通过提供增值服务合理取酬。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培育发展家庭农场、合作社、龙头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上市、新三板挂牌和融资、并购重组,深入推进农产品期货期权市场建设,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探索“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试点。

2019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

发展乡村新型服务业。支持供销、邮政、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技推广、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发展活力。继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制定供销合作社条例。

2020

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1)稳定粮食生产,粮食生产要稳字当头,稳政策、稳面积、稳产量。进一步完善农业补贴政策。2)推广统防统治、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服务模式。3)加强现代农业设施建设。提早谋划实施一批现代农业投资重大项目,支持项目及早落地,有效扩大农业投资。


        近年来,农资流通行业享有多项国家鼓励政策,有利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主要产业政策如下:

名称

主要内容

颁布时间/文件号

颁布机构

《关于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

国家对化肥流通的管理由直接计划管理为主改为间接管理为主,发挥市场配置化肥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取消国产化肥指令性生产计划和统配收购计划,由经营企业自主进行购销活动。鼓励化肥生产和经营企业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化肥生产企业既可以与化肥经营企业直接签订购销合同,也可以实行销售代理。

19981116/国发[1998]39

国务院

《关于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供销合作社要充分发挥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的主渠道作用,以农资供应的技术、网络、服务和人才优势,建立以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为核心的营销体系。

2006110/粤府[2006]2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的意见》

培育若干家销售额超100亿元的大型农资流通企业,建设改造一批农资连锁门店和区域性配送中心,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初步形成以乡、村两级经营网络为基础,以农资交易市场为平台,以大型农资龙头企业为重点,区域性连锁配送中心为骨干,布局合理、经营规范、运作高效、协调发展的多元化、连锁化农资流通体系。

200939/商建发[2009]98

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共同推进农村流通网络建设进一步促进消费扩大内需的通知》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大力培育大型农资流通企业;促进农资连锁经营跨区域发展;鼓励农资流通企业扩大连锁门店覆盖面;支持农资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和改造,完善配送、信息功能;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

2009413/商建发[2009172

商务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

取消对化肥经营企业所有制性质的限制;国家鼓励大型流通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发展连锁和集约化经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坚决破除地方保护主义。

2009824/国发〔200931

国务院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依托供销合作社建设一批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的大型农资企业集团,在粮食主产区和交通枢纽,完善农资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区域物流配送中心。

20091117/国发[2009]40

国务院

《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

积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支持有实力的流通企业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

201283/国发[2012]39

国务院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信息化的意见》

提高农业生产智能化水平,促进农业经营网络化,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促进农产品产销衔接,力争用五年时间,农业信息化基础设施进一步夯实。

2013411/农市发[2013]2

农业部

《关于大力推进农资经营服务创新工作的通知》

强化资本运作,在引进社会资本、吸引战略投资者、IPO上市等投融资及资本运作方面进行探索尝试,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为农服务能力。

2014618/供销农字[2014]40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按照铁路与公路货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通知》明确提出,将提高国家铁路货物统一运价,由平均每吨公14.51分钱提高到15.51分钱,并作为基准价,允许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下浮仍不限。同时明确要求理顺化肥、磷矿石运价水平,取消优惠运价。上述措施自201521日期实行,其中运价上浮政策自201581日起实行。

201521/发改价格[2015]183

国家发改委

《关于协同推进农村物流健康发展加快服务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发〔20151号文件精神,以服务三农为宗旨,坚持部门协同和资源整合,进一步完善基础设施、优化组织模式、提升装备水平,加快构建覆盖县、乡、村三级农村物流网络体系,全面提升农村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新四化协调发展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20150216/交运发〔201525

交通运输部、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国家邮政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将增量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440元,存量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40元,实现价格并轨,理顺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鉴于当前正值全国春耕备肥高峰期,通知中特别给予化肥用气一定优惠。鉴于化肥市场持续低迷,化肥用气价格改革分步实施,再给企业一定过渡期。

201541/发改价[2015]351

国家发改委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

供销合作社要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等系列化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科研院所、庄稼医院、职业院校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承担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的公共服务。

2015323/中发〔201511

中共中央、国务院

<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推进落实方案》

为实现化肥使用量“零增长”目标,进一步分解目标任务,细化技术路径,率先开展玉米、蔬菜、苹果化肥减量增效试点,探索产出高效、产品安全、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现代农业发展之路。

2015420/农办农[2015]14

农业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2015420日起,在国家发改委的统一部署下,全国各地启动了取消化肥生产优惠电价的进程。化肥生产电价优惠幅度小的地方,直接取消优惠;优惠幅度大的地方分步取消,2016420日起,全国不再保留化肥生产优惠电价。

2015413/发改价[2015]748

国家发改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化肥行业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通过转型升级推动行业化解产能过剩、调整产业结构、改善和优化原料结构、推动产品结构和质量升级、提高创新能力、提升节能环保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努力实现中国化肥行业由大变强

2015720/工信部原[2015]25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9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同时,此次税改依然保留了有机类肥料国内生产销售的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2015810/财税[2015]90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201591日起至20166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015828/财税[2015]9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引导社有资本集中到农资、农业技术、粮油、农产品流通加工、再生资源、农村金融等为农服务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推动社有资本证券化。

20151119

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

《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0738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农业部制定了《国家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20151120/农财发[2015]71

农业部

《农药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国家通过科技扶持、技术改造、经济政策引导等措施,支持高效、安全、经济、环境友好的农药新产品发展,加快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的替代和淘汰,促进品种结构不断优化。

2016526

中国农药工业协会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71日起,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药、化肥等产品,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税率为11%

2017428/财税〔201737

财务部、税务总局

《农药管理条例》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20173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7

国务院

《关于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

建立健全多渠道资金供给体系,拓宽乡村振兴融资来源。加大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以及新三板等上市和挂牌融资,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

2019129/银发[2019]11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

《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培育乡村新型服务业。支持供销、邮政、农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等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1.商贸企业的统一配送和分销网络建设(鼓励类);2.现代化的农产品、生产资料市场流通设施建设(鼓励类)。

2019617/国发[2019]1220191030/发展改革委令第29

国务院国家发改委

《关于2020年进口暂定税率等调整方案的通知》

化肥进口暂定税率为1%,出口税率继续保持0关税。

20191218/税委会[2019]50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推动农资门店开工,保障农资供应》

1)推动农资企业复工复产。要迅速调查掌握种子、农药、化肥和农膜等农资重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统筹制定分类分批复工复产方案。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再贷款和贴息、税费减免等政策。(2)打通农资运输通道。要协同有关部门为农资保供企业和农资运输车辆开辟绿色通道,协调物流企业加大急需农资的运力保障。(3)推动农资门店开门营业。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做好农资经营门店开门营业的协调服务。

2020227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下做好2020年春耕化肥生产供应工作的通知》

加快化肥生产企业复工复产、保障化肥等农资及原辅料运输畅通、做好储备和进出口调节、发挥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加大金融和农化服务支持、加强农资市场监测监管等保障措施。

2020227/发改电〔2020394

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等16个部门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当前春耕生产工作指南的通知》

推动农资企业复工复产。组织指导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关系春耕生产的农资生产企业做好工作场所疫情防控、员工个人防护,尽快全面复工复产,提高开工负荷,切实增加市场供应。

202032/国发明电〔20207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

        (2)农资综合补贴政策


        为了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我国一直实行力度较大的惠农政策。“四项补贴”2是针对农民的主要补贴政策。四项补贴包括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其中农资综合补贴政策是国家在2006年出台的新补贴政策,根据“价补统筹、动态调整、只增不减”的基本原则,对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化肥、柴油、农药、农膜等)实行直接补贴制度。近年来,农资综合补贴政策在四项补贴政策的比重稳步增长。农资综合补贴政策的出台以及补贴力度的逐年加大有利于提高农户对农资的购买积极性,促进农资流通行业的发展。2020年2月19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印发《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农技报废更新补贴政策。

        (3)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

        为缓解化肥常年生产、季节使用的矛盾,促进化肥企业均衡生产,保障春耕用肥供应,2004年国家建立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2005年1月12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正式颁布《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建立了化肥淡季商业储备制度。化肥淡储制度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由中央财政对承担国家化肥淡储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提出,化肥淡储承储企业以流通企业为主,兼顾大型化肥生产企业。具有承储资格的企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且采取“一次招标、三年稳定、奖优汰劣”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广东省化肥市场的宏观调控,2006年12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粤发改经[2006]1033号),决定建立广东省省级化肥淡储制度,由省财政对承担广东省化肥淡储的企业给予利息补贴。

        3、产品经营资质

        为推动农资市场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农资流通行业的健康发展,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了相关法规对各类农资产品进行监管。

产品

经营资质要求

法规

复混肥料、农药

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农药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种子

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以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图表来源:观研天下整理(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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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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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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