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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两部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分别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
       
       为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有效防范重大公共卫生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从源头上防控非法野生动物交易。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狩猎罪定罪处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二、依法严厉打击非法收购、运输、出售、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行为,切断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利益链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以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三、依法严厉打击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购买野生动物的犯罪行为,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定罪处罚。
       
       四、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二次以上实施本意见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数额累计计算。
       
       五、明知他人实施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一)提供贷款、资金、账号、车辆、设备、技术、许可证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快递、邮寄、网络信息交互等便利条件或者其他服务的;
       
       (三)提供广告宣传等帮助行为的。
       
       六、对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可以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价值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对野生动物制品,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核算,但核算总额不能超过该种野生动物的整体价值。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确的,其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照该种动物整体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价值标准最高可以按整体价值标准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价值明显不当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妥当予以核算。核算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根据前款规定难以确定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依据下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一)价格认证机构出具的报告;
       
       (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海关总署等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报告;
       
       (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直属海关等出具的报告。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八、办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在做好拍摄、提取检材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形态特征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等取证工作后,可以移交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机构依法处置。对存在或者可能存在疫病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应立即通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十、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市场调研报告-行业规模现状与发展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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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粮食仓储能力,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增强粮食和重要农产品调控能力,健全农产品全产业链监测预警机制,强化多品种联动调控、储备调节和应急保障。

2024年11月14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大豆行业相关政策:深入实施大豆产能提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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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豆(Glycine max (L.) Merr.)是豆科大豆属的一年生草本植物,高30-90厘米,大豆蛋白质含量为35%~40%。在我国,大豆是一种重要的粮食和经济作物,同时,其不仅是植物油和蛋白质的主要来源,还是饲料、化工等行业的关键原料。

2024年11月13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智慧养殖行业相关政策:推进畜牧养殖智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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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养殖智慧化发展,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全国智慧农业行动计划(2024—2028年)》提出培育一批智慧农(牧、渔)场,指导各地根据种养殖品种和生产条件的实际需求,集成应用适宜的信息技术装备,因地制宜建设多样化的智慧农(牧、渔)场。

2024年11月12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水溶肥料行业相关政策:推进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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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水溶肥料减量增效,我国发布了多项行业政策,如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提出推动农业农村绿色发展,实施农业农村减排固碳行动,优化种养结构,推广优良作物畜禽品种和绿色高效栽培养殖技术,推进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

2024年11月09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蛋白饲料行业相关政策:利用农产品加工副产物开发蛋白饲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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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蛋白饲料行业的发展,比如山东省发布的《山东省2024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提出在畜牧业主产区,围绕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大力推进秸秆过腹还田和生物菌剂、酶制剂、饲料加工机械等应用,加快秸秆黄(青)贮、颗粒、膨化、微贮等技术产业化。

2024年11月08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小麦行业相关政策:启动小麦单产提升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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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小麦的产量,我国发布了一系列行业政策,如202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 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提出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

2024年11月07日
我国及部分省市高标准农田行业相关政策:加大高标准农田和设施农业建设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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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高标准农田的建设,我国陆续发布了许多政策,如2024年农业农村部发布的《关于增强内生动力提升发展能力促进脱贫群众增收致富和脱贫地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提出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在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脱贫县。

2024年11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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