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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内容提示:自2011 年9 月20 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开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一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听证会后,1 月16 日,向社会公开了新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将截至2012 年2 月10 日。

         经过数次讨论、酝酿了7 年之久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终于再出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版征求意见稿),近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了新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并公布了新版征求意见稿原文。

        自2011 年9 月20 日国家质检总局公开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一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经过听证会后,1 月16 日,向社会公开了新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将截至2012 年2 月10 日。据了解,此次汽车三包责任规定已经是第10 稿。记者发现,新版征求意见稿改动很大,主要体现在三包期限、主要零部件和总成的三包条件、争议的解决、罚则的增加和篇章结构的调整等5 个方面。本期向读者具体解读一下新版征求意见稿的亮点。

 

        责任人更为明确

        新版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一个内容,即如果是属于生产商的责任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商、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

        【点评】生产商责任销售商可追偿。

        将生产商义务提到比销售商更重要位置

        一版征求意见稿生产者与销售商的义务得到了进一步的突出,其中,对汽车产品仍然实行谁销售谁负责的三包原则。新版征求意见稿就是如果是属于生产商的责任或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商、其他经营者进行追偿。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对部分条款的顺序进行了调整,在生产者义务、销售者义务、修理者义务中,更加强调了生产者的义务。

        【点评】这一调整意在明确汽车生产商应该是汽车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有效期大幅延长

        一版征求意见稿:整车三包有效期应不低于2 年或者40000 公里。新版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 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 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 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点评】新版征求意见稿有效期限的里程限值大幅度调高,对汽车质量把控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一版征求意见稿家用汽车产品售出后30 日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身开裂、制动系统失效、转向系统失效、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制造商在三包凭证中明示的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部件发生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更换总成。新版征求意见稿“ 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 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 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 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点评】新版征求意见稿延长了免费退换货最关键的日期,并增加了行驶里程的参照指标。

        新增具体处罚手段

        新版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是专门增加了第八章罚则,针对违反汽车三包规定的各种情况列出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改正并依法向社会公布等具体的行政处罚手段,并明确了相关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

        【点评】体现了汽车三包作为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和威慑力,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版征求意见稿国家质检总局可以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处理专家库;经争议双方同意,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机构可以选择专家参与调解工作;处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争议,需要对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严重质量安全性能故障进行检验和鉴定的,按照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有关规定执行。

        【点评】这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长期因鉴定难导致问题车难以退换的顽疾。对汽车出现质量问题纠纷后如何解决,新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一个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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