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工信部本次也在总资产、生产能力以及准入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实施以来,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产销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首位,技术水平明显提高,有力推动了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加快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汽车产业由大变强,2012年7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建立汽车行业退出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汽车行业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
根据工信部的统计,目前,我国有各类车辆生产企业1300多家,在这些企业中,有一批企业多年来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产量极少甚至没有产量,其生存十分困难,更谈不上盈利(以下简称“零产量”企业)。由于我国汽车行业退出机制不健全,这些“零产量”企业既无法淘汰,又不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无法正常生产,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汽车工业协会数据显示,2012年1-7月共有10家企业处于“零产量”状态,而这其中有9家企业2011年的产量也为零。这些“零产量”企业不仅对消费者权益构成损害,部分落后企业甚至靠倒卖产品合格证维持生存,也严重影响了行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了极大地隐患。可见,建立有进有出、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已成为汽车产业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促发展,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此次工信部推出的《通知》,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为抓手,主要把握依法退出、有序退出和合理退出的原则,对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提出四个方面的管理新规:
第一,按照分级管理方式,实施集团化管理。《通知》要求列入《公告》的企业以公司(集团)为单位分配序号,公司(集团)独资或控股的独立法人子公司均应按资产关系分级列在公司(集团)的序号内,不再单设序号。第二,企业退出与促进企业转型相结合。《通知》明确,从2016年起,在《公告》管理中取消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类别。现有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应尽快达到同类新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升级为整车企业。未按时升级的上述两类企业,应分别转产客车、专用汽车等产品。对于改装类其他乘用车、皮卡生产企业升级为整车生产企业的准入条件,工信部本次也在总资产、生产能力以及准入方面做出了具体要求。第三,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承诺。《通知》要求,对于没有按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进行建设,或不能持续满足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生产准入管理规定等方面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企业不得投资扩产,不得申报新产品。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暂停其产品《公告》,直至整改验收合格。第四,建立落后企业退出机制。《通知》指出,对于已经破产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注销其《公告》;对于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实行为期2年的特别公示管理(新建企业除外),要求其整改、尽快满足准入条件。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车辆《公告》管理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车辆准入管理迈上了一个新台阶。《通知》的发布和实施,将打破长久以来汽车行业备受诟病的生产资质“终身制”,对提高产业集中度,调整产业组织结构,完善汽车投融资管理,转变汽车产业发展方式,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都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首先,《通知》完善了我国车辆准入管理体系。随着我国汽车产业法律法规的不断发展,近年来我国又先后推出了《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和《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等多个准入管理规定,经过多年的补充与完善,我国车辆准入管理体系日益健全。本次《通知》的出台,再一次补充了汽车准入管理体系,为我国汽车制造业未来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效保障。
其次,《通知》将有效提高行业集中度,推动汽车产业转型升级。一方面,淘汰落后产能将有利于行业集中度的提高,也将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汽车作为消费产品,“零产量”可以认为是市场给予企业的一个信号,是市场选择的结果。《通知》的出台将刺激落后企业在特别公示期内通过自身力量进行整改,促使其提高自身生产经营水平。此外,对于仍不能通过市场检验的企业,《通知》的实施可以将此部分落后产能迅速排除。另一方面,行业内存在的倒卖生产资质行为也将就此终结。《通知》中规定,特别公示期间,不受理有关企业的新产品申报,因此生产资质的倒卖行为今后将大大减少,这将从源头上杜绝投机行为,清理一部分在生产经营上不作为的企业。对于我国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来说,此举将提高汽车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汽车产业由大变强,从而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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