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观研天下发布《2019年中国智能汽车行业分析报告-行业深度分析与未来前景研究》
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评估程序》(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创新,促进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其产品不能满足《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时,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并按照本程序进行评估。
第三条 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申请;
(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说明,以及无法满足相关准入条件要求的情况说明;
(三)与豁免相关的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等效性的说明,以及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技术委员会对受理的准入条件豁免申请进行评估。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由汽车及相关行业的重点企业、机构、院校的专业人员(以下简称“专家”)组成。专家应当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具有专业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工作认真负责、清正廉洁。技术委员会专家由所在单位、装备中心推荐,工业和信息化部核聘,聘期三年。
第七条 装备中心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评估其豁免申请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的组成。对于存在利益相关的技术委员会专家,申请企业可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合理回避要求。
第八条 技术委员会专家根据国际、国内前沿技术及行业相关情况,通过会议、调研等方式,评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后相关豁免申请的必要性、充分性,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性能的,应当评估其与现行强制性标准相关要求的等效性,需要补充进行测试验证的,还应当提出测试验证方案,形成评估意见。
第九条 装备中心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企业测试验证方案。申请企业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测试验证方案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第十条 装备中心应当根据技术委员会的评估意见,以及测试验证结果,编制评估报告,提出是否给予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建议,必要时应当提出有关豁免期限、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的意见,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条 装备中心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技术审查、形成评估报告,检验检测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最长可以延长2个月,装备中心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时间和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政策、装备中心评估报告等,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相关准入条件豁免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装备中心和技术委员会不得泄露因审查活动知悉的商业秘密。开展技术审查和评估工作不得向申请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本程序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2:《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化试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促进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资源优化,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管理,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实施集团化管理,鼓励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自愿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
本细则所称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集团”),是指以资本关系为纽带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组成的企业法人(以下简称“成员”)联合体。母公司和子公司只能参与一家集团构建。
第三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集团,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检验、准入和审查中实施更为简化的管理措施。集团应将母公司作为唯一公告信息(数据)申报端口,原则上不得以受理集团内子公司的名义申报。
第四条 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母公司和子公司应为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且母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6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子公司应当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
(三)母公司拥有子公司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股权;子公司为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应为第一大股东;
(四)母公司对子公司统一进行产品规划、管理。
第五条 适用本细则的集团,应当由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集团信息表》;
(二)母公司、子公司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集团成员公司章程(或证明企业间隶属关系的文件);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签订的管理协议。
(四)集团管理承诺书。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组织专家对集团申报进行技术审查。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受理准入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集团是否符合第四条规定的条件作出决定,并在装备中心的信息公开系统进行公示。
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所需时间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第九条 集团成员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生产产能、注册商标、股权结构的,应当在依法依规完成相关手续后,由母公司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变更情形的说明。营业执照发生变更的,应提供变更前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条 申报新增集团成员的,母公司应当按照第五条款要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相应材料。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实施同一序号管理,以“JT+数字”序号进行顺序标识。
第十二条 集团内改装类客车生产企业符合《管理办法》对整车类客车生产企业相关要求,且自愿转为已取得货车类和(或)整车类客车准入许可成员的非独立法人企业的,可生产整车类客车产品。
第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要求的说明材料并确认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简化或免除集团内其他成员同类生产资质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生产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冲压、焊装、涂装和发动机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二)一致性保证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进货检验、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三)销售及售后服务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等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四)研发设计能力
集团统一规划布局研发设计能力,且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集团,其母公司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说明材料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准予其开展产品自我检验:
(一)产品自我检验申报书;
(二)产品自我检验方案;
(三)自有试验室获得国家试验室认可的证书,以及具备相应检验检测能力的说明;
(四)相应检验检测的指导性文件,以及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说明。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集团成员(以下简称“委托企业”)委托集团内取得同类别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其他成员(以下简称“受托企业”)生产其取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委托生产”)采取备案管理。
集团母公司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生产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盖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等关联信息;
(三)委托企业和受托企业之间的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集团作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主体,统一实施核算。
母公司应当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集团生产、进口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通过汽车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平台,开展积分转让或者交易。
第十七条 自愿注销集团管理,或者集团成员退出的,母公司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报告。
注销集团管理的各成员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且独立持续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退出集团后的成员及集团应恢复原准入许可类别,且均应独立持续符合《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 集团应当加强对集团成员的管理。集团成员出现生产、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严重问题时,集团应立即停止成员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十九条 成员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集团应停止成员生产、销售相关产品,立即改正,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条 成员买卖、伪造合格证,合格证载明的信息与获得准入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际的技术参数不一致,或者有其他违反合格证管理规定的,集团应当要求成员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视集团管理违规违纪行为情节轻重采取暂停集团成员新产品申报、暂停集团成员合格证电子信息上传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集团信用记录制度,将集团成员失信行为记入集团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 集团管理有效期为三年,需延续集团管理的,母公司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前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3:《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推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系族化管理,鼓励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系族申报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申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时,可依据本细则规定,按系族开展申报工作。
三轮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校车、专用作业车、新能源汽车、电动摩托车产品暂不开展系族管理。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系族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以下简称“装备中心”)负责产品系族的组织申报、受理、技术审查等工作。
第四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采用系族申报时,应当按照《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见附件)对申报产品进行系族划分,并在同一个系族中选择一个或多个代表车型进行产品检验。
第五条 系族中的所有产品均应当符合《管理办法》中相关技术要求;同一系族中的代表车型,其检验项目结果应当能覆盖系族中所有产品性能。
第六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可自主选择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开展系族的产品检验工作;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开展系族产品的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系族检验统计表》及相关检验报告。
第七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系族申请产品准入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下列材料:
(一)系族的基本情况、技术参数及系族划分说明;
(二)车型的主要技术参数及列入系族的技术说明;
(三)代表车型主要技术参数及确定代表车型的技术说明;
(四)代表车型的检验资料,包括《系族检验统计表》、代表车型样车情况说明、检验报告等;
(五)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系族申报工作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
第九条 装备中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系族建立系族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已获得批准的系族发生变化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要求,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并进行扩展申报。
申请在系族中新增加或减少车型时,系族的划分和代表车型的选取应当仍能符合《车辆产品系族划分原则及技术要求》。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系族内产品申请变更技术参数时,应当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款要求,且对该系族的划分和代表车型的选取不产生影响。必要时,应当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一条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发生变更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变化情况对系族划分及代表车型重新评估。有影响时,需重新选取代表车型进行相关检验。
第十二条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开展系族申报工作中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规范的开展相关工作,确保申报和生产的产品符合《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的规定。如有失信行为,将被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将暂停或撤销车型系族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管理办法》,对批准的系族及系族内产品进行管理并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系族中任一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该系族内所有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四条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细则
系族申报:是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在申请车辆产品准入时,对多个单一车型按系族进行划分,选择代表车型进行检测,并同时申请产品准入的工作程序。
系族:是指具有相同或相似结构、特征的一系列单一车型的组合,其主要性能和功能等方面无明显差别。
代表车型:在同一个系族中,进行检验检测的车型,其检验项目结果做为该系族申请产品准入的依据。
专用作业车:是指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第2.1.2.3.5所定义车型。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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