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和《“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等政策对新能源交通工具的推动,使得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迅速发展。同时“新国标”等相关政策的逐渐发布,使得行业规范化程度逐渐提高。
时间 |
相关部门 |
政策文件 |
主要内容 |
2011年2月 |
中国自行车协会 |
《中国自行车行业“十二五”规划》 |
指出要积极倡导骑行文化,促进产业升级,积极开展自行车骑行环保公益活动,大力宣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低碳、绿色、健康、休闲、时尚的丰富优势,更好地发挥自行车行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作用,促进产品品质提升,扩大自有品牌知名度,增加中高档产品的市场份额,不断提升国内市场消费水平,提高产业综合实力,推动产业升级。“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落实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把电动自行车下乡扩大到全国范围,扩大内需市场。 |
2015年5月 |
国务院 |
《中国制造2025》 |
明确提出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走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 |
2016年7月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 |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
2016年8月 |
工信部 |
《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 |
指出要推动自行车工业向轻量化、多样化、时尚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加快高强度轻型材料、变速器、传动系统、新能源、智能传感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等研发与应用。重点发展时尚休闲、运动健身、长途越野和高性能折叠等多样化自行车以及符合标准的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和智能电动自行车。 |
2016年11月 |
国务院 |
《“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
指出要把握全球能源变革发展趋势和我国产业绿色转型发展要求,着眼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以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为重点,引导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产品,大幅提升新能源交通工具和新能源的应用比例,全面推进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能源交通工具、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成为支柱产业。 |
2018年5月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 |
对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要求进行了重新规定,对我国的电动自行车行业带来了深远的影响。 |
2018年7月 |
认监委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东自行车》 |
将电动自行车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管理。 |
2019年3月 |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通知》 |
提出加强监管,推进新标准实施,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 |
其中,2018年5月发布的新国标倒逼企业技术进步。根据资料显示,《新国标》在《旧国标》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同时又增加了部分检验项目,比如增加了提示音、整车尺寸、防篡改等的技术要求;且《新国标》不再区分“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而是规定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检验结论才为合格。
项目 |
新国标 |
旧国标 |
最高速率 |
不大于25Km/h,且控制系统内应当具有防速度篡改设计 |
不大于20km/h |
提示音 |
行驶速度超过152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 |
/ |
制动性能 |
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同时使用前后闸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7m,湿态同时使用前后闸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9m |
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
整车质量 |
不大于55kg |
不大于40kg |
整车尺寸 |
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n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盎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 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 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 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
/ |
脚踏行驶能力 |
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5km。 |
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
电动机功率 |
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400w。 |
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
蓄电池的标准电压 |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 |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 |
与此同时,除了国家层面上,各地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电动自行车行业相关政策。例如浙江省发布《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进行了一定的管理规定。
省市 |
政策文件 |
主要内容 |
浙江省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将有法可依。 |
江苏省 |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 |
就热点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包括临牌车的过渡期、搭载人员的年龄限制、头盔佩戴、是否对特殊人群作出强制性规定等。 |
湖南省 |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 |
共17条,主要内容为电动自行车登记各项具体操作规定。对电动自行车实施免费注册登记、免行驶证、免年检,最大限度便利电动自行车车主。 |
陕西省 |
《关于加强陕西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自2019年4月15日起,凡在陕西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另外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标准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
江西省 |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 |
严格执行杜绝新增不符合新标准的车辆流入市场,但是对于库存的旧标车在过渡期内照常可以销售。 |
安徽省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标准实施监督的意见》 |
明确表示将积极引导快递、外卖行业和政府、企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推动快递、外卖企业统一设计和采购符合新国标电动自行车,并且明确要求需要采用辨识度高的专有涂装,按照当地规定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 |
福建省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
通过建立健全“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体系,在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方面双管齐下,着力解决生产、销售和使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突出问题,全面排查优化非机动车道通行区间和设施环境,加快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设,强化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持续治理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改变电动自行车管理无序状况。 |
广东省 |
《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工业信息化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实施监督意见的通知》 |
明确提出“落实国家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政策,督促共享单车企业限期清理回收共享电动自行车”要求。 |
青海省 |
《青海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指导意见》(下称《意见》) |
明确了登记车辆的范围、违规车辆信息上报、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限等内容。 |
《青海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暂行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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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规定》 |
进一步落实电动车登记管理与电动车防盗系统推广结合,采取政府补贴或充话费送车险等群众易于接受的市场化手段,尽快推动电动车实名登记管理,全力破解电动车“发案多、破案难、追赃难、返还难”等难题。 |
全省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挂牌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
重点攻坚阶段(5月11日至8月14日)。多措并举,攻坚克难,全面开展百日攻坚。5月31日前,挂牌率要达到55%;6月30日前,挂牌率要达到70%;7月31日前,挂牌率要达到85%;8月14日前,挂牌率要达到98%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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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临时注册登记制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领取相关牌证的超标电自行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
山西省 |
《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
明确将电动自行车纳入年度抽检计划,组织开展对电动自行车质量监督抽查。 |
甘肃省 |
《甘肃省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 |
明确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目录应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引导销售者和购买者销售、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
城市 |
政策文件 |
主要内容 |
合肥市 |
召开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会议 |
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自6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自行车集中登记上牌工作,力争今年内实现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全覆盖。 |
北京市 |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
明确规定了电动自行车需登记挂牌才可上道路行驶。 |
宜昌市 |
《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设置了专章规范生产、销售、维修电动自行车的市场行为。生产企业、销售商、维修服务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内容要求,严禁生产、销售不合标电动自行车,严禁违反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和外形结构进行拼装、改装或者加装。 |
江门市 |
《关于规范江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 |
统筹发展共享单车行业,持续开展自行车停车位施划、文明骑行共享单车宣传引导等工作。 |
武汉市 |
《武汉非机动管理办法》 |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服务目录制度。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电动自行车信息服务目录,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型式试验报告等内容,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网,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更新,实行动态管理。 |
福州市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规范管理工作的通告》 |
指出,2024年以后,适时在城区三环路(含)以内道路,全面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在五城区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实行回收补偿政策,政策有效期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再办理。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根据城区道路承载能力、通行安全等实际情况,在持续优化公交线网、提升公共交通运力、地铁主骨架网基本形成的基础上,采取“减存量、控增量、严管理、完善公共交通体系”等综合措施逐步减少电动自行车保有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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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 |
《昆明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对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电动自行车(含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使用、管理、回收、改装、停放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进行了规范。 |
南宁市 |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提供废旧铅蓄电池回收服务,建立回收台账,并将废旧铅蓄电池移交至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的回收服务网点,不得移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铅蓄电池以旧充新进行销售。 |
西宁市 |
《西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电动自行车购买相关责任保险。 |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0年中国电动自行车市场现状分析报告-产业规模现状与未来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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