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动自行车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中国自行车协会及其各地方协会为电动自行车行业自律管理机构。
1、工信部
工信部主要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引导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等。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质量、计量、标准化等职责。国家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属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3、中国自行车协会
中国自行车协会主要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呼吁反映会员的合理愿望与诉求,宣传贯彻政府部门与行业相关的方针政策,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向政府部门提出制订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参与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技术、安全标准的制订、修订与宣传贯彻工作等。
二、行业主要政策及法律、法规
电动自行车制造行业是我国重要的民生产业,是低碳生活理念下重要的代步工具,发展电动自行车产业符合我国国情,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为此,国家提出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支持电动自行车行业的发展,同时颁布了相关的法规、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行业进行规范。
1、产业政策
2011年2月,中国自行车协会发布《中国自行车行业“十二五”规划》,指出要积极倡导骑行文化,促进产业升级,积极开展自行车骑行环保公益活动,大力宣传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低碳、绿色、健康、休闲、时尚的丰富优势,更好地发挥自行车行业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作用,促进产品品质提升,扩大自有品牌知名度,增加中高档产品的市场份额,不断提升国内市场消费水平,提高产业综合实力,推动产业升级。“十二五”期间,要进一步落实扩大内需的各项政策,把电动自行车下乡扩大到全国范围,扩大内需市场。
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制造2025》,明确提出要把可持续发展作为建设制造强国的重要着力点,加强节能环保技术、工艺、装备推广应用,构建绿色制造体系,走生态文明的发展道路。
2016年7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大对公共交通的投入,完善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利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使用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2016年8月,工信部发布的《轻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指出要推动自行车工业向轻量化、多样化、时尚化、智能化方向发展。加快高强度轻型材料、变速器、传动系统、新能源、智能传感技术和物联网技术等研发与应用。重点发展时尚休闲、运动健身、长途越野和高性能折叠等多样化自行车以及符合标准的锂离子电池电动自行车和智能电动自行车。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指出要把握全球能源变革发展趋势和我国产业绿色转型发展要求,着眼生态文明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以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应用为重点,引导绿色消费,推广绿色产品,大幅提升新能源交通工具和新能源的应用比例,全面推进高效节能、先进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体系建设,推动新能源交通工具、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绿色低碳产业成为支柱产业。
2、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国家层面发布的电动自行车行业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等,旨在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有序。
序号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2011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修订) |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
2 |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16年9月 |
《助力车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规定的助力车产品(包括电动自行车及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助力车产品。 |
3 |
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2011年5月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
《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规定:制定出台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管理、市场准入、登记管理、路面管理等进行明确规范,公布在各省范围内准予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对电动自行车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标准但未按规定登记的,要督促车主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发放非机动车号牌。 |
4 |
国务院 |
2012年7月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 |
强化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修订完善电动自行车生产国家强制标准,着力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质监部门要做好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管理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的行业管理,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对违规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企业,要依法责令整改并严格处罚、公开曝光。公安机关要加强电动自行车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逐步解决在用的超出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问题。 |
5 |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
2018年7月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电动自行车》 |
将电动自行车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转为CCC认证管理。 |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部分省市出台了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限制性规定。一方面,江苏省、江西省、云南省、广西省、上海市、杭州市、成都市、海口市等省、直辖市及主要城市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目录管理制度,要求生产及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另一方面,个别城市在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
针对部分省市的限行或禁止通行规定,目前,采取限行的地区主要为城市,且数量较少,并且部分城市仅为区域限行。公司主要采取区/县代理制度,主要收入并非来自于上述限行的城市,故部分城市限行对公司经营业绩不存在较大影响。
针对部分省市要求的目录管理,是否上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针对部分省市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持牌上路的情形,公司和经销商紧密配合,在有该项要求的区域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目录申请并执行上牌,对电动自行车销售不存在不利影响。
①目录管理相关规定的具体内容,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由各地政府确定是否进行登记管理
符合国家标准和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纳入相应地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未纳入“目录”的,禁止在相应地方销售和登记核发牌证。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并未对包括电动自行车在内的非机动车办理登记上牌作出统一要求。近年来,公安部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动担当,结合本地道路交通状况特别是电动自行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请各地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对非机动车登记上牌、购买保险、通行规则、停车管理、驾驶人教育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截至2018年9月,全国已有21个省份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形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明确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12个省份对电动自行车产品实行目录或公告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目录或公告,对电动自行车实施登记、核发牌证等管理措施。相关管理措施旨在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动自行车产业健康、有序、持续的发展,并未对合格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进行限制。
②个别城市在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措施的具体情况
个别城市对电动自行车限行及相关政策情况如下:
序号 |
发布单位 |
发布时间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1 |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
2016年4月 |
《关于对长安街(建国门至复兴门)等部分道路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
自2016年4月11日起,长安街(建国门至复兴门)、广场东西侧路、府右街、正义路、复外大街(复兴门桥至木樨地桥)、建外大街(国贸桥至建国门桥)、复兴路(木樨地桥至新兴桥)、蒲黄榆路(玉蜓桥至刘家窑桥)、石景山区石景山路(玉泉路路口至鲁谷东街北口)禁止非机动车(自行车除外)通行 |
2 |
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2018年4月 |
《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关于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通行、销售管理的告示》 |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目前,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
3 |
深圳市人民政府 |
2011年10月 |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划定区域、路段、时段,对摩托车、电瓶车以及电动自行车和其他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但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专用标志的车辆除外。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
4 |
东莞市人民政府 |
2007年7月 |
《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 |
在全市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 |
5 |
珠海市人民政府 |
2011年7月 |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自行车;其他有动力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 |
6 |
厦门市公安局 |
2017年1月 |
《福建厦门市公安局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 |
在思明区、湖里区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下列区域和道路行驶:1、思明区的湖滨西路-东渡路以东、仙岳路以南、嘉禾路以西、厦禾路以北以及文屏路、文曾路、龙虎山路、文园路、思明南路、思明北路、鹭江道;2、湖里区的长岸路以东、兴湖路以南、嘉禾路以西、南山路以北以及嘉禾路;3、所有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桥梁、隧道 |
7 |
福州市人民政府 |
2010年通过实施 |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
电动自行车按照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在各县(市)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五城区通行 |
目前,北京、深圳、厦门、福州等城市在少数划定区域、路段,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措施,并未在整个城市区域限制电动自行车通行。
三、行业标准
2019年4月15日之前,电动自行车行业的标准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999年颁布实施的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产品分类以及时速、重量等技术要求等。
2017年2月10日,国家标准委正式下达了电动自行车行业GB17761-1999国标修订计划;2018年5月17日,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工信部正式发布,并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实施,成为电动自行车行业新的国家标准。
《新国标》总则项下的基本要求如下: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旧国标》与《新国标》对电动自行车的主要技术要求及区别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 |
新国标 |
旧国标 |
1 |
最高车速 |
不大于25km/h,且控制系统内应当具有防速度篡改设计 |
不大于20km/h |
2 |
提示音 |
行驶速度超过15km/h时持续发出提示音 |
- |
3 |
制动性能 |
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同时使用前后闸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7m,湿态同时使用前后闸的制动距离应不大于9m |
以最高车速电动骑行时,其干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4m,湿态制动距离应不大于15m |
4 |
整车质量 |
不大于55kg |
不大于40kg |
5 |
整车尺寸 |
整车高度小于或等于1100mm;车体宽度(除车把、脚蹬部分外)小于或等于450mm;前、后轮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250mm;鞍座高度大于或等于635mm;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 |
- |
6 |
脚踏行驶能力 |
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5km |
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 |
7 |
电动机功率 |
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400W |
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 |
8 |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 |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 |
蓄电池的标称电压应不大于48V |
《旧国标》的检验规则将所有的项目分为“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三类,“否决项目”应全部达到现行标准要求,共计十八项“重要项目”中应有十五项以上(包括十五项)达到现行标准要求,共计十三项“一般项目”中应有九项以上(包括九项)达到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才为合格。
《新国标》在《旧国标》的基础上调整了部分检验项目技术要求,同时又增加了部分检验项目,比如增加了提示音、整车尺寸、防篡改等的技术要求;且《新国标》不再区分“否决项目、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而是规定所有检验项目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检验结论才为合格。(YJ)
以上数据资料参考《2020年中国电动自行车市场调研报告-行业现状调查与投资前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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