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12 月29 日公布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
根据征求意见稿,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进出口乳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通告,还可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如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以快件、邮寄或者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的乳品及饲料用乳品,并不适用这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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