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征集对过期食品退市销毁管理意见,经营者销毁食品要由工商人员现场监督
销售退市食品 商家将受重罚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 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和过期食品,究竟该怎样监管退市?即日起到8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起草的《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拟规定对5类食品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退市食品一旦改头换面再销售,也将予以从重处罚。
5类产品须退市销毁
涉及的5类食品分别是: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其中,因标签、标示或说明书不符合标准而被停售的食品,在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继续销售,但要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意见稿对什么情况下谁来销毁食品做了区别规定。当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经营者应配合生产者采取召回,如实记录召回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退货日期等内容,或保留退货单据,建档留存备查。
至少两人监督销毁
如果是食品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经营者应清查登记造册,连同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并如实报告辖区工商所,由2名以上工商执法人员现场监销,记录销毁情况,包括销毁种类、来源、数量、时间、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鼓励经营者一并保留可供追踪的影像资料,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同时,在工商通知退市却仍不退市的经营者,食品货值不足1万元的,最高可罚款5万元;货值1万元以上的,可处以货值金额最高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特别是对名义上退市实际还改头换面继续销售的经营者,则要依法从重处罚。
■ 焦点
临近保质期商家应醒目提示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退市一直是监管弱区,今年上海“染色馒头”事件正是因为过期馒头被退回后,厂家非但没有销毁,反而添加色素柠檬黄后重新上市。
此次办法意见稿规定由地方各级工商部门来负责本区域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监督工作,但不涉及保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食品经营者要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则应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醒目提示,如果不明示且拒不改正,工商部门可处以最低2000元最高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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