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进口虾包装无中文 超市被判赔10倍。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和法官何海涛指出,商事主体普遍关注食品实质安全,往往忽视了食品安全的另一个方面——形式安全。于是,涉食品外包装的维权诉讼在食品安全类民事诉讼中异军突起,案件数量激增,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参考《中国冻虾产业深度调研与前景预测报告(2015-2020)》
去年,谭先生在超市买了4盒“阿根廷红虾”,回家后发现包装上没有中文标签。他随后以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1272元,并按照10倍货款赔偿12720元。记者昨日获悉,法院一审和二审均支持了谭先生的诉讼请求。
超市:要退钱?就得退货
2014年9月6日,谭先生在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处购买到4盒“阿根廷红虾”,一盒单价318元,4盒共花费1272元。买回家后,谭先生发现该产品外包装均无中文标签。谭先生认为,这4盒“阿根廷红虾”明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合格、不安全的食品。随后,他将华润万家太古汇店告上法庭,要求华润万家太古汇店退还货款1272元,并要求超市依法10倍赔偿12720元。
庭上,华润万家辩称,超市售卖的“阿根廷红虾”是农产品而不是食品,因此不能套用食品安全的相关法规。况且“阿根廷红虾”属于进口食品,已通过进出口检验检疫局的检测。超市退款得和谭先生退还货物同时履行,这样才公平。
法院:超市赔偿10倍货款
一审后,法院判决华润万家太古汇返还谭先生购物款1272元,并赔偿12720元给谭先生。华润万家公司不服原判,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庭审中,双方对谭先生购买的“阿根廷红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生了争议。广州中院认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必须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如果预包装食品上没有中文的标准、标识、说明书,因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那么就要禁止进口、销售。谭先生购买的进口“阿根廷红虾”外包装盒上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那么,谭先生要求华润万家公司赔偿10倍货款是否能得到支持呢?广州中院认为,作为商家在销售进口食品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保证产品的外包装上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以保障消费者能够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同时也接受市场的监督,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食品形式安全被忽视
外包装诉讼异军突起
广州中院副院长余明永和法官何海涛指出,商事主体普遍关注食品实质安全,往往忽视了食品安全的另一个方面——形式安全。于是,涉食品外包装的维权诉讼在食品安全类民事诉讼中异军突起,案件数量激增,且有越演越烈之势。
余明永认为,在食品安全标准中,比较容易判断的是对于人身、财产安全能产生实质影响的安全标准,比如食品成分、保质期、添加剂含量等。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是对于食品外包装标识的安全性判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九)项对食品外包装标识、标签有明确的要求,生产经营食品必须在其外包装上全面、准确披露食品名称、生产者、生产日期、批号等重要内容,使消费者知悉食品的安全特性和质量情况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因此,食品外包装的标识应当属于食品安全标准的范畴。
无中文标签属于违法
进口食品非法外之地
余明永认为,在本案中,进口食品的外包装未张贴中文标签,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据此,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否则不得进口。余明永认为,既然未贴中文标签依法不得进口,则不存在销售的可能。而且,从立法主权的角度看,进口食品并非法外之地,当然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而无中文标签的食品,不论包装上是否有外文标签或说明,均应视作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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