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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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6年 1月12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6年第2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6年9月23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倾销,中国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倾销,中国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
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3033000项下。该税则号项下的所有产品均为被调查产品。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见附件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17年1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16年9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11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
其中,有关进口经营者自博伊特和安德森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其他美国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进口经营者自马奎斯能源-威斯康星有限责任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马奎斯能源(威斯康星)有限责任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经营者自初裁中未列明但在终裁中列明的公司进口被调查产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照本公告确定的终裁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超出部分予以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有关情况见本公告附件1。
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17年1月12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美国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最终裁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公告自2017年1月1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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