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办法》分别明确了各类经营者义务。其中,对于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办法》重点强调了不得从事与经营范围、刊载信息不一致的交易行为;对于保健品和婴幼儿奶粉,不得含有各种暗示或者夸大功能的信息。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则应该尽职履行备案、保障网络食品交易数据和资料可靠性、安全性以及记录保存交易信息等义务;建立登记审查等制度,发现入网生产经营者严重违法行为时应该停止提供平台服务。
参考观研天下相关发布的《2018-2023年中国休闲食品行业市场供需现状调研与投资发展趋势研究报告》
其次,《办法》细化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侦查或者提起公诉的,因食品安全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或者给予其他治安管理处罚的,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的应当对其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最后,《办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责令平台停业,并将相关情况移交通信主管部门处理。《办法》还细化了“严重后果”情形:致人死亡或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发生较大级别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严重的食源性疾病的;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等。《办法》还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要求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的或者未公开以上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办法》的实施,将大力整治我国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中存在的乱象,肃清市场经营环境,有效保护消费者食品安全和个人权益。首先,理清了各类网络食品经营商家的主体责任。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时,监管单位可以迅速理清各主体的法律责任;而消费者在进行维权时,不必再被平台和生产经营者之间“踢皮球”,可以有效地维护自身利益。其次,针对信息发布、第三方平台、线上线下结算、第三方配送等多个方面,《办法》理清了几者间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最后,由于网络食品经营的虚拟性和跨地域特点,对行政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处罚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带来很大挑战。《办法》划分了各级、各地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极大地降低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难度。
但同时也应看到,针对网络食品检测难度大、包装存储配置低等问题,《办法》仍未给出具体详细的规范措施。并且,在庞大的市场规模和众多的参与者面前,《办法》无法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会有更多细化问题出现,政策实施效果还有待观察。
【版权提示】观研报告网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本网站的内容。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提供版权疑问、身份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kf@chinabaogao.com,我们将及时沟通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