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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生物酶制剂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推动新型发酵产品等规模化生产与应用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生物酶制剂产品属于“4生物产业”之“4.5其他生物业”中列明的重点产品和服务。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及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生物酶制剂所处的行业归属于“C制造业”之“C14食品制造业”。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1年中国生物酶制剂行业分析报告-行业格局现状与发展趋势分析》显示,生物酶制剂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工信部、发改委、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饲料工业协会、中国食品工业协会、中国食品添加剂和配料协会、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2、主要法规及产业政策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支持生物酶制剂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名称

发布时间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2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4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12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修订。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1224日发布、2015524日实施

当某食品配料作为特定终产品的原料时,批准用于上述特定终产品的添加剂允许添加到这些食品配料中,同时该添加剂在终产品中的量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在所述特定食品配料的标签上应明确标示该食品配料用于上述特定食品的生产。

农业农村部第194号公告

农业农村部201979日发布

202011日起,退出除中药外的所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兽药生产企业停止生产、进口兽药代理商停止进口相应兽药产品,同时注销相应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和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此前已生产、进口的相应兽药产品可流通至2020630日。自202071日起,饲料生产企业停止生产含有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的商品饲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19937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212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311日起施行。

规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529日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20011129日国务院令第327号修订;2011113日国务院令第609号第二次修订;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三次修订;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四次修订。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工作。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13)》

农业部20131230日第2045号公告,并经多次增补

包括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及一般饲料添加剂可以使用的品种目录;保护期内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20125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3号发布,自201271日施行。2013年第5号令修订。

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申办、变更及补发程序,监督管理办法及罚则。修订后,规定原来由农业部审批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下放到省级审批发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

20125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5号发布,自201271日施行。原农业部19991214日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92月国务院国发〔20196号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农办牧〔201932号文对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做了修订。

企业生产饲料添加剂应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申请核发批准文号,提交资料和样品,省级饲料部门受理申请后,委托省级以上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复核检验。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批准文号取消审批,改为备案。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2016530日农业部令第3号对20125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发布的《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鼓励研究、创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者在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必须向农业部提出新产品审定申请。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行业主要政策

相关政策

发布单位

发布时间

具体规定

《“十三五”生物产业发展规划》

发改委

201612

生物产业是21世纪创新最为活跃、影响最为深远的新兴产业,是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加速生物农业产业化发展”和“推动生物制造规模化应用”等是我国推动生物重点领域新发展的目标:“加速生物农业产业化发展”:建立功能分子的安全高效分泌表达系统,创制可替代抗生素的新型绿色生物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实现产业化;突破微生物和生物功能物质筛选与评价、高密度高含量发酵与智能控制、新材料配套增效等关键技术,创制和推广一批高效固氮解磷、促生增效、新型复合及专用等绿色高效生物肥料新产品。“推动生物制造规模化应用”:提高生物制造产业创新发展能力,推动生物基材料、生物基化学品、新型发酵产品等的规模化生产与应用,推动绿色生物工艺在化工、医药、轻纺、食品等行业的应用示范。

《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国家发改委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改委

20172

生物饲料:酶工程与发酵工程技术,β-14木聚糖酶、β-甘露聚糖酶、β-13-14葡聚糖酶、α-半乳糖苷酶、氨基酸等系列化饲用酶制剂和添加剂,新型饲料蛋白和耐高温、耐酸性、耐胃蛋白酶水解饲料酶制剂,微生态制剂。特殊发酵产品与生物过程装备:工业酶制剂。包括纺织用酶、造纸用酶、洗涤用酶、制革用酶、化工用酶、能源用酶、食品用酶等。临床诊断用酶、膳食补充用酶等特种和专用酶制剂。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发改委

201910

鼓励新型酶制剂和复合型酶制剂、多元糖醇及生物法化工多元醇、功能性发酵制品(功能性糖类、功能性红曲、发酵法抗氧化和复合功能配料、活性肽、微生态制剂)等开发、生产、应用。酵素生产工艺技术开发及工业化、规范化生产。

《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发展规划(2016-2020年)》

工信部

201610

将新型高效酶制剂、高效菌种选育技术列为轻工业中食品工业的重点发展方向。

《全国饲料工业“十三五”发展规划》

农业部

201610

发展安全高效环保饲料产品。加快发展新型饲料添加剂,稳定提高营养改良型酶制剂生产水平,加快研发具有抗氧化、抗应激、分解霉菌毒素等特殊功能的新型酶制剂。集成氨基酸平衡配方、酶制剂、微生物制剂、植物提取物等技术,发展改善动物整体健康水平的新型饲料产品,促进药物饲料添加剂减量使用。推广低氮、低磷和低矿物质饲料产品,促进畜禽粪污减量排放。推动微生物发酵技术在饲料产品中的应用,开发全发酵配合饲料产品。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健康产业发展规划(2019-2035年)的通知》

武汉市政府

20194

生物饲料和肥料。加快基于饲用酶制剂、微生态制剂、抗菌肽等生物技术产品在生物饲料中的应用。开发酶制剂、饲用氨基酸、饲用维生素、益生素、新型饲料蛋白等饲料添加剂和无抗养殖饲料。推进种养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突破生物肥料转化核心技术,探索多种循环利用技术体系和商业化有效途径。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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