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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的通知

加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护指导。筑牢织密“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线,盯紧航空运输、口岸检疫等各个环节,严格实施闭环管理措施,实现集中接送、检测、隔离等全流程高效无缝运转。要加强应急处置准备,严密落实“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传播风险。重点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学生、医务人员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教育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减少和避免人员聚集,严防聚集性疫情发生。

2020-04-10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2020-04-10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复诊复检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医学观察14天。隔离期间每日做好体温、体征等身体状况监测,观察有无发热,以及咳嗽、气喘等呼吸道症状。患者出院后可采取居家隔离或隔离点集中隔离。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出院患者及家属隔离管理和健康监测。定点医院要及时将出院患者信息推送至患者辖区或居住地居(村)委会和基层医疗机构。设有集中隔离点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定点医院与集中隔离点做好衔接,做好患者的隔离观察、基本康复、心理干预、健康监测等工作。

2020-04-10

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关于抓好《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药物治疗临床研究的通知》落实工作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已上市药品开展的临床研究工作,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以下简称联防联控机制)科研攻关组印发了《关于规范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药物治疗临床研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请各级卫生、科技、药监等行政部门严格落实《通知》相关要求,加强统筹协调,促进数据整合,提高研究效率。现对药品临床研究工作具体流程说明如下:

2020-04-10

国务院应对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做好防范疫情输入相关城市新型冠状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各地要指导辖区内相关城市全面落实《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要求,对有境外疫情严重国家或地区的旅行史或居住史的人员,加强口岸卫生检疫,严格实施口岸体温监测和医学巡查。对出现发热、干咳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消化道症状的人员加强流行病学调查和医学排查,按要求采样检测。

2020-04-08

商务部发布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改革开放做好稳外资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等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促增量、稳存量并举,坚持在改革开放中稳外资,千方百计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现就当前及全年稳外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2020-04-07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药品出口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督促持有人和药品生产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法律法规和药品GMP组织生产,督促企业保证出口药品质量符合进口国要求,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妥善应对各种风险。对药品生产环节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厉打击、以儆效尤。对违规行为涉及其他部门监管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做好通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020-04-07

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重型、危重型病例诊疗方案(试行 第二版)的通知

肺部影像学显示24-48小时内病灶明显进展>50%者;年龄>60岁、合并严重慢性疾病包括高血压、糖尿并冠心并恶性肿瘤、结构性肺病,肺心病以及免疫抑制人群等。

2020-04-03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金花清感颗粒转换为非处方药的公告

非处方药说明书范本规定内容之外的说明书其他内容按原批准证明文件执行。药品标签涉及相关内容的,应当一并修订。补充申请备案之日起生产的药品,不得继续使用原药品说明书。

2020-04-03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自2020年7月1日起,从事制剂、原料药、中药饮片生产活动的申请人,新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生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2020-04-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药品生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0-04-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注册行为,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以下简称《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020-04-03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

一、新《办法》发布后,与新《办法》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技术指导原则等(以下简称新《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将按程序陆续发布。新《办法》及其相关文件已作出规定和要求的,从其规定;无新规定和要求的,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2020-04-03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药品质量安全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药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要求按照“四个最严”切实加强药品质量安全监管。李克强总理要求建立最严格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等重要文件,对药品审评审批制度作出重大改革部署。

2020-04-01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书格式范本》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总局第21号令),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统一文书格式范本式样,总局研究制定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文书格式范本》(以下简称《文书格式范本》),现予印发,请结合广告审查工作实际,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2020-03-3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制售新冠肺炎病毒检测试剂的通知

一、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按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用药用械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药监综电〔2020〕2号)等文件部署,加大对相关诊断试剂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及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线索,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查处,并将查处情况报送国家药监局。

2020-03-30

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重复性使用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行业标准立项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精神,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经研究,国家药监局批准《重复性使用医用防护服》医疗器械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应急立项。

2020-03-27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省级中药材标准和饮片炮制规范中标准物质有关事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中药材标准及中药饮片炮制规范中收载使用的标准物质标定和分发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20-03-27

2020年中国医用敷料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作为医疗器械行业的细分行业,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业自律组织包括医疗器械行业协会、产业用纺织品协会和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2020-03-25

药监局修订发布《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办法》共7章47条,包括总则、计划方案、检查抽样、检验管理和报告送达、复检处置、监督管理和附则。修订的总体思路是:结合机构改革,明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抽检工作职责和要求;强调问题导向,推动解决困扰抽检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强化风险控制,确保对不合格产品调查、处理,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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