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开展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公告
一、 已上市的化学药品注射剂仿制药,未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原则审批的品种均需开展一致性评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仿制药参比制剂目录》选择参比制剂,并开展一致性评价研发申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重点人群营养健康指导建议的通知
在严格遵守防疫要求的前提下,积极疏通、拓展食物供应渠道,丰富食物来源。在目前米/面、蛋类和肉类食物供给得到较好保障的基础上,努力增加鲜活水产品、奶类、大豆类、新鲜蔬菜水果、粗杂粮和薯类的供应。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做好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及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规范收费项目。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详见附件),向社会公布允许在本地区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各级公立医疗机构(简称医疗机构,下同)按照属地原则,严格执行本地区允许实施的项目技术规范。在全国“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技术规范外,医疗机构新增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须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并公布,否则医疗机构不得申报价格和开展相关收费服务(特需医疗服务除外)。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的通知
随着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人数的逐渐增加,出院患者多层次、多类型的康复医疗需求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的康复治疗工作,落实全流程健康管理措施,促进患者全面康复,我们制定了《新冠肺炎出院患者主要功能障碍康复治疗方案》,经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在常态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新冠病毒传播特性、致病性和临床资料,新型冠状病毒(SARS-Cov-2,以下简称新冠病毒)按照第二类病原微生物进行管理。请各地卫生健康委严格要求各生物安全实验室按照以下防护要求开展相关实验活动:新冠病毒病毒培养、动物感染实验应当在生物安全三级及以上实验室开展;未经培养的感染性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同时采用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个人防护;灭活材料的操作应当在生物安全二级实验室进行;分子克隆等不含致病性活病毒的其他操作,可以在生物安全一级实验室进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
1.加强组织领导。学校成立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疫情防控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岗位职责明确,任务到人。多校址办学的中小学校,每校址必须指定明确的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和工作联络人。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防治碘缺乏病日活动的通知
孩子大脑发育从母亲怀孕就开始了。胎儿期和婴幼儿期(0-3岁)是孩子大脑发育的关键时期。如果孩子在胎儿期和婴幼儿期缺碘,会影响大脑正常发育,严重的造成克汀并聋哑、智力损伤等。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国家医疗队巡回医疗工作的通知
技术支援和管理指导。根据受援地区医疗机构实际需求,结合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包虫病医疗救治等健康扶贫工作,从规范诊疗行为、提升技术水平、优化服务流程和提高医院管理水平等方面重点对地市级医院和县医院进行指导支持,提升医院综合服务能力。
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由于新冠病毒传染性强,医疗机构面临的院内感染风险较高,稍有不慎易出现聚集性疫情。近期,山东盛黑龙江省个别医疗机构发生了新冠肺炎聚集性疫情,充分说明当前医疗机构面临的“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形势依然严峻。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要求,站在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高度,杜绝麻痹和松懈思想,排查漏洞,补齐短板,持续强化医院感染管理,落实落细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的各项工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部印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能力建设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提出,争取通过1-2年努力,实现大城市、特大城市具备充足应急处理能力;每个地级以上城市至少建成1个符合运行要求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每个县(市)都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实现县级以上医疗废物全收集、全处理,并逐步覆盖到建制镇,争取农村地区医疗废物得到规范处置,全面补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短板弱项。
国家药监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公告
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和结果的科学、真实、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卫健委、民政部、扶贫部、国家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病种范围的通知
河北盛山西盛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盛吉林盛黑龙江盛安徽盛福建盛江西盛山东盛河南盛湖北盛湖南盛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盛重庆市、四川盛贵州盛云南盛西藏自治区、陕西盛甘肃盛青海盛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扶贫办、医保局,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设置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的通知
2017年,我委启动国家医学中心规划设置工作。为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体系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能力,高效率、高水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我委在原有设置类别的基础上,增设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医学中心,提高新发突发传染病处置能力,强化科研攻关力量,培养骨干人才梯队,全面提升我国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应对能力。
2020年我国制药装备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主要内容及实施日期一览
本标准规定了药用气流混合机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
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儿童青少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近视预防指引(更新版)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儿童青少年电子产品使用增多、户外活动减少,增加了近视发生和进展的风险。为指导疫情期间儿童青少年近视预防,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组织安徽医科大学卫生管理学院、北京市疾控中心、上海市眼病防治中心、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眼视光中心制定并印发了《儿童青少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近视预防指引》,并根据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和复学复课情况,及时进行更新调整。
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
进一步规范医疗物资出口秩序。自4月26日起,产品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的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参考附件2),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发改委、卫健委、工信部等多部门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要求,国家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以下简称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各成员单位制定了《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省级联动机制通过直接挂网、自主备案和药品储备等方式在一定时间内仍无法有效解决短缺问题的药品,通过短缺药品信息上报表(附件2)向国家联动机制牵头单位报告。
卫健委、交通部、海关总署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入境人员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方案的通知
在全流程开展宣传、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资源。卫生健康、民政部门制定相关科普宣传素材,并提供给承担入境人员运输的铁路、陆路、水运等运输企业,为入境人员提供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国家入境隔离观察政策和心理健康知识等科普宣传材料,提供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援助热线电话、网络心理服务资源链接及二维码等资源。口岸、临时转运区等在醒目位置摆放易拉宝或电子大屏滚动播出心理健康科普信息,显示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服务资源链接或二维码,提高入境人员防控意识技能,增强心理承受力,为有需求者提供求助渠道。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与服务工作精准化精细化指导方案》的通知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和以县域为单位实施差异化防控的基本要求,根据县(市、区、旗)疫情风险等级和社区疫情划分,科学精准制定实施社区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新冠肺炎治愈患者和解除医学观察人员回归融入社区相关工作,助力全面推进复工复产,努力减少疫情防控对社区居民正常生活的影响。
国家标准委发布《手消毒剂通用要求》等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手消毒剂通用要求》等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新发布的标准由国家卫健委和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主要涉及消毒剂、消毒器械、医疗设备等疫情防控亟需的重点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