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发布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改司、民政部养老服务司等四部门发布关于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第一批)名单的公示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办改字〔2019〕121号)要求,四部门联合部署开展了国家森林康养基地建设工作。经省级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现将遴选出的国家森林康养基地(第一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月17日至3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西部和东北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中西部和东北地区积极有序承接国内外产业转移,加强重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平台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 712 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等,制定本办法。
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央定价目录》(附相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1.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造成监护缺失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1.各地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基层妇联执委、社区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工作力量,结合疫情防控排查,对各村(社区)儿童监护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相关人员发现儿童监护缺失的,要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大“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力度的通知》
《通知》指出,银行业保险业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扛起助力“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政治责任。聚焦重点地区和特殊贫困群体,着力加大对“三区三州”135个深度贫困县,特别是未摘帽贫困县、未脱贫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聚焦重点帮扶领域,支持“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发展优势特色产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新冠肺炎出院患者健康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健康管理的统筹协调,定点医院、隔离场所、康复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密切配合,加强信息沟通,协同做好新冠肺炎患者出院后隔离管理、随访复诊、健康监测、康复医疗等工作。新冠肺炎患者治愈出院后,应当继续隔离进行14天医学观察和健康管理。
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其他地区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加大,统筹清明节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服务管理,事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统筹意识,既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继续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民政部发布关于2019年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情况的报告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要求,印发《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民发〔2019〕93号),取消由省级民政部门实施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印发《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的通知》(民发〔2019〕1号),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商务部印发《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商务扶贫工作的通知》
一、密切跟踪分析疫情对商务扶贫工作的影响,进一步贯彻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充分发挥商务扶贫优势和特色,指导推动贫困地区创新工作方法,因地制宜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措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技工院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近期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特殊时期,各地人社部门和技工院校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20〕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各级职责,制定周密方案,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部署做好学生资助各项工作。
发改委、工信部等多部门发布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国产商品和服务竞争力。积极推进质量提升行动,引导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深入开展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推进“一站式”服务试点。尽快完善服务业标准体系,推动养老、家政、托育、文化和旅游、体育、健康等领域服务标准制修订与试点示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劳动力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的通知
一、实施有序返岗。人社部门要认真履行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职能,输出地扶贫部门要向人社部门提供贫困劳动力信息摸查成果,实现信息共享;输入地人社部门要详细了解企业复产复工的用工需求,提供岗位;输出地、输入地要做好劳务对接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把做好预防和控制院内感染作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及开展日常医疗服务的基础和前提。要根据辖区内新冠肺炎的流行程度和区域风险等级,加强区域内协调部署,毫不放松落实感染防控各项要求。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感染防控工作的现场指导,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既避免防控不足,也避免防控过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医疗机构,要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限时销号管理。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消毒剂稳定性评价方法》、《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等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在灾害应急管理领域,《应急物资分类及编码》国家标准,对应急物资的编码原则和方法做出详细规定。标准的编制与实施,有利于通过标准化手段,保障应急物资供给,在灾害应对中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应急预案体系,助力科学精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指导目录》实施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纳入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
一、关于保护关心爱护措施向一线医务人员倾斜。一线医务人员是指疫情防控期间按照政府统一部署、卫生健康部门调派或医疗卫生机构要求,直接参与新冠肺炎防疫和救治一线工作,且与确诊或疑似病例直接接触的接诊、筛查、检查、检测、转运、治疗、护理、流行病学调查、医学观察,以及直接进行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病理检查、病理解剖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应对疫情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好外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外商投资法》及配套法规,加大改革力度,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稳外资工作,促进外资基本盘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国残联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托养、就业等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盲人按摩机构、就业培训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集中就业单位、扶贫基地及特殊教育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