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
广东省养老金采取三大原则调整 基础补助按照不同区域分为四档
明确在按规定办法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每超过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基础养老金,体现多缴多得;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参保人,每月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体现对高龄人员的关怀。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并规定全省统一的丧葬补助金最低标准。
教育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52个未摘帽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
增加就业是贫困家庭最有效最直接的脱贫方式。今年是决战决胜脱贫攻坚收官之年,千方百计促进52个未摘帽贫困县建档立卡贫困家庭2020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以下简称贫困家庭毕业生)是重大政治任务。为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全面提升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精准度和实效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六保”财政政策措施问答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是落实“积极的财政政策要更加积极有为”要求的重要举措,是财政部门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为帮助社会各界及时、准确掌握和适用“六保”财政政策措施,我们从政策受益者和政策落实者角度,分类梳理了出台的政策措施,形成了《“六保”财政政策措施问答》,供查阅。
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十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
加快转型升级,拓展融合深度。深入推进各行业各领域数字化转型,着力提升数字化转型公共服务能力和平台“赋能”水平,推进普惠性“上云用数赋智”服务,增强转型能力供给,促进企业联动转型、跨界合作,培育数字化新生态,提高转型效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附解读)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的人员)。
宁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解读)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分别从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并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等文件精神,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2019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含退职生活费,下同)进行调整提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问答)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以及按照《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办理退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附问答)
退休人员15年及以内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答记者问)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解读)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2019年12月退休、2020年1月首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时,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20年。
山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解读)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备,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辽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解读)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民政局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附解读)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经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其中每人每月200元的福利养老金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上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