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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解读)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向人社部、财政部报备,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辽宁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201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附解读)
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5元、35元和45元;2019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15元、25元和35元。
北京市人力资源、民政局发布关于调整2020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障相关待遇标准的通告(附解读)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已经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的人员,其中每人每月200元的福利养老金暂不计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家庭收入核定。
上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两航起义人员、持有中国海员工会核准颁发起义船员证书的招商局驾船起义人员,按上述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后,每人每月再增加200元。
上海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2020年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9〕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从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020年山东省养老金调整明确到账时间 其养老产业发展向好
今年6月初,山东省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措施的通知》,明确2020年6月底前,研究制定《山东省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7月底前,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和方案安排,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标补发资金发放到位。将在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
2020年安徽省养老金调整高龄补贴增加 积极发展智慧健康养老产业
2020年7月8日,安徽省正式公布2020年度养老金上调方案,据悉,7月底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发放到位。在此次调整方案中,定额调整与挂钩调整水平与去年保持一致,针对85周岁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机关事业退休单位,养老金补贴分别上调到390元与290元,高龄补贴有所增加。
2020年河北省养老金定额与倾斜调整均上涨 其产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快
2020年7月8日,河北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厅召开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宣读了2020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安排部署有关工作,根据调整方案显示,河北省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19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惠及465万退休人员,并将于7月底前发放到位
2020年辽宁省养老金调整方案重磅发布 积极推进养老产业发展
2020年7月,辽宁省发布养老金调整方案,从目前已经出台的各省调资方案来看,目前调资水平最低的省份为辽宁省,与上年相比基本没有改变。
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征集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十四五” 规划建议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要求,完善地理标志制度,全面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能力、服务水平和国际影响力,充分发挥地理标志保护在提升中国产品竞争力、服务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积极作用,地理标志保护与运用“十四五”规划编制已经启动。